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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子女平等继承房产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夫妻二人名下共有一套房产,各占一半产权份额。夫妻先后离世,男方未订立遗嘱,其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女方生前签订房产处分协议,自愿将自己全部房产份额及继承所得份额,平均分配给四名子女,其中包含一名合法收养的子女。所有继承人均认可该协议效力,部分继承人虽未到庭,但书面表示同意分配方案。法院最终认定四名子女对案涉房产各享有四分之一均等份额。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合法收养的子女与亲生子女法律地位一致,享有平等的法定继承权。

2、被继承人生前有权通过协议方式自主处分自己的合法财产份额。

3、继承人协商一致的遗产分配方案,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认可。

 

法条依据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无遗嘱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养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继承权。 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份额一般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