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遗嘱优先继承赡养多分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两位老人留有共有房产和存款遗产,母亲生前订立有效公证遗嘱,将自有房屋份额指定由小儿子继承。父亲未立遗嘱,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小儿子长期陪伴照顾老人、操办后事,尽到主要赡养义务,其他子女赡养付出较少。法院最终认定遗嘱有效,房产、存款归小儿子所有,由其向其他继承人支付遗产补偿款。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合法有效的公证遗嘱效力最高,优先于法定继承适用。
2、对老人尽主要赡养义务、共同生活的继承人,依法可多分遗产。
3、继承人赡养付出不均的,法院可酌情差异化分割遗产。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尽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分配遗产可以多分。 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