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遗嘱有效确权继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老人生前订立公证遗嘱,明确自有房产归小儿子继承。老人过世后,大部分子女自愿放弃继承,仅大儿子质疑遗嘱系被诱骗、公证程序违法,主张遗嘱无效。因大儿子无任何证据佐证其主张,且公证遗嘱未被撤销,法院最终认定遗嘱合法有效,涉案房产由小儿子遗嘱继承。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公证遗嘱形式合法、意思真实,无撤销情形即具备法律效力。
2、继承人未签字、不知情,不影响公证遗嘱的效力。
3、主张遗嘱存在欺诈、胁迫情形,需举证证明,无证据不予采信。
1、《继承法》第五条: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 2、《继承法》第十七条:公证遗嘱具有法定法律效力。 3、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无证据佐证诉求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