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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期商铺租赁租金追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商铺原有固定租期租赁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合同,实际使用人继续占用商铺经营,形成不定期租赁关系。实际使用人以商铺长期漏水、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为由,自 2018 年起长期拒付租金。后续商铺所有权因继承发生变更,新产权人多次催收无果后起诉维权。法院认定,房屋存在瑕疵可依法追责抵扣,但不能直接拒付租金,且期满后的不定期租赁无违约金约定,最终判决实际使用人全额补缴拖欠租金,驳回违约金诉求。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书面租赁合同到期自动终止,继续占用房屋的,成立不定期租赁关系,承租人仍需按时交租。

2、出租人未尽维修义务,承租人可主张减租、自行维修报销费用,不得擅自拒付租金。

3、不定期租赁无书面违约条款的,出租人主张逾期违约金,法院不予支持。

 

法条依据

1、《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应当按约定按期足额支付租金。 2、《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条:房屋需维修出租人未维修,承租人可修后报销、申请减租。 3、《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违约金需有明确合同约定方可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