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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刚需优先遗产分割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涉案房屋属于夫妻婚后共同财产,夫妻各占一半产权。男方去世后未留下遗嘱,其名下房产份额依法进入法定继承,由配偶与女儿两位第一顺序继承人均分继承。母亲长期在外居住,房屋常年空置,女儿家庭无自有住房、长期租房居住,对房屋具有实际居住刚需。女儿主动提出取得房屋所有权,并自愿支付高额折价款,法院结合房屋利用价值和实际生活需求,判决房屋归刚需一方所有。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夫妻共同财产中,一方去世后,仅逝者个人份额属于遗产,配偶原有份额不参与继承分割。

2、无遗嘱时,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份额一般均等,遵循法定继承原则。

3、遗产分割兼顾情理与物尽其用,会优先考虑有实际居住刚需、更能发挥财产价值的继承人。

 

法条依据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无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配偶、子女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