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款按出资与继承份额分割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父母遗留的福利房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四名子女各享有四分之一继承份额。房屋后续拆迁获得大额补偿款,由长期照顾父母、后期补缴房屋全款的小女儿独自领取、保管。小女儿主张房屋由自己全款出资、独自赡养老人、钱款已用于还债,拒绝均分拆迁款。法院查实早年房款登记为父母缴纳,仅后期补款由小女儿支出,最终先扣除其个人出资对应的拆迁权益,剩余补偿款再由四名子女均等分割。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生效裁判确定的遗产继承份额具有法律效力,继承人依法享有对应财产权益。
2、继承分割遗产时,继承人对遗产后续的出资投入,应当优先予以扣除补偿。
3、当事人主张钱款用于还债、垫付开支的,需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无证据不予采信。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3、《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