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亲属恶意串通卖房合同无效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涉案公房为夫妻婚后共同财产,男方去世后,房屋份额由多名继承人共有。继母在未经其他继承人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共有房屋过户给亲生女儿。女儿明知房屋存在其他权利人,且无法证明真实支付购房款,构成恶意串通损害他人权益,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婚内用工龄优惠购置的公房,单方登记不改变夫妻共同财产属性。

2、共有房屋未经全体共有人同意,个别共有人无权擅自处分。

3、近亲属交易无真实付款凭证,可认定恶意串通,买卖合同无效。

 

法条依据

1、《民法典》相关规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民事行为无效。 2、《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处分共有不动产,应当经全体共有人同意。 3、原《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