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公证遗嘱过户继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父母立下有效公证遗嘱,登记房屋由小儿子一人继承。老人离世后,其余子女拒绝配合过户,主张遗嘱无效、自建扩建部分归自己、残疾应留特留份。法院认定遗嘱真实合法,扩建房屋不在遗产范围,被告无法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收入,判决配合过户。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公证遗嘱合法有效,应尊重被继承人自主处分财产意愿。

2、未登记扩建房屋不属于遗嘱遗产,相关争议另行起诉。

3、特留份额需同时满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两项条件。

 

法条依据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由公证机构办理,具备法律效力。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遗产份额。 3、《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