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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义务公证遗嘱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涉案房屋由祖孙三人共同共有、各占三分之一份额。被继承人生前订立附赡养义务的公证遗嘱,约定由儿子负责自己生养死葬,身故后名下房屋份额单独由儿子继承。老人长期与儿子共同生活,直至去世。代位继承的孙子主张赡养不到位,但无有效证据证明,法院认定遗嘱所附义务已履行,按遗嘱执行继承。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合法有效的附义务公证遗嘱优先于法定继承,应当严格遵照执行。

2、继承人长期与老人共同生活,可推定已履行赡养、照料义务。

3、对方主张未履行赡养义务,需自行举证,举证不能承担败诉后果。

 

法条依据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具有法律效力。 3、《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谁主张、谁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