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换房登记在继母名下法定继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夫妻婚内用工龄购得房改房,属共同财产。女方过世后房屋拆迁置换新房,男方独自补缴差价,再婚时私自将新房登记在再婚配偶名下。原配女儿起诉分割母亲遗产份额,其他亲属自愿放弃继承份额全部转赠女儿。法院考量男方后期出资贡献予以多分,判定女儿继承相应房产份额。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婚内折算双方工龄购置的房改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遗产分割可依据继承人后续出资、照料付出酌情调整份额。
3、法定继承人可自愿放弃、转让自身继承份额,处分有效。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分割遗产先分出一半为配偶个人财产。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尽较多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可多分遗产。 3、《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需为自身主张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