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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房产法定继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案涉房产均为夫妻婚内共同财产,母亲去世后未留下遗嘱,属于母亲的房产份额依法发生法定继承。女儿主张部分拆迁房屋是母亲生前赠与自己、不属于遗产,但仅有传闻证人证言,无书面证据佐证。法院不予采信其抗辩,按照法定继承规则,对全部房产份额进行统一分割。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夫妻婚内取得房产,无特殊约定的,一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被继承人无遗嘱,遗产由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平均分配继承。

3、当事人主张财产归自己所有,需提供充分证据,举证不足需承担败诉后果。

 

法条依据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由配偶、子女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均等。 3、《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条:举证不能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