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家庭遗嘱房产继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再婚夫妻婚内购得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各占一半份额。丈夫生前订立自书遗嘱,约定本人房产份额由亲生儿子继承,否定房屋共有性质、排除继子继承权。法院认定遗嘱处分个人份额有效,但无权处分配偶固有财产,同时继子未与继父形成扶养关系,不享有继承权,最终判决房屋由妻子、亲生儿子各享有二分之一份额。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自书遗嘱仅能处分个人合法财产,不能否定夫妻共同财产属性。
2、未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对继父母遗产不享有继承权。
3、遗嘱内容与法律规定冲突的,冲突部分无效,按法定规则处理。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执行。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合法自书遗嘱具有法律效力。 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财产,遗产分割需先分出配偶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