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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遗嘱放弃继承房屋继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涉案房屋系父母婚内共同财产,父亲生前立下合法有效的公证遗嘱,将自己名下全部房屋份额指定由儿子继承。母亲去世未留遗嘱,其遗产份额由子女法定继承。姐姐事后书面自愿放弃全部房屋继承权益,虽后期不予配合过户,法院依法认定放弃继承有效,判决房屋由儿子单独继承。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公证遗嘱效力最高,可合法指定个人遗产由特定继承人继承。

2、继承人自愿书面放弃继承权,属于合法处分自身民事权利,真实有效。

3、继承人放弃继承后,无权再主张遗产权利,其他继承人可单独继承全部遗产。

 

法条依据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公证遗嘱具有优先法律效力。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子女属于遗产第一顺序继承人。 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人可自愿放弃继承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