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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遗赠给孙子房屋继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涉案房屋属于夫妻婚内共同财产,夫妻二人各享有一半产权。丈夫生前办理合法公证遗嘱,明确将自己名下的房屋份额遗赠给孙子。老人去世后,大儿子质疑遗嘱效力、要求提供立遗嘱时的健康证明。法院审查认定公证遗嘱真实合法有效,驳回被告抗辩,判决房屋由妻子与孙子各占二分之一份额。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合法有效的公证遗嘱效力优先,可自主将个人财产遗赠给孙辈等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2、当事人无有效证据质疑遗嘱效力的,单方口头异议法院不予采信。

3、夫妻共同房产分割遗产后,可按照遗嘱内容确定最终产权归属与份额。

 

法条依据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 3、《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的异议主张负有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