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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家析产权属确认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父母早年自建房屋,1993 年全家完成分家析产,兄弟四人按份划分房屋并办理合法产权登记,权属清晰且长期无争议。多年后父母晚年另行订立分家文书,主张房屋中堂由四兄弟共同共有。两名兄弟据此起诉,要求确认各自享有房屋四分之一份额并变更登记。法院认定,早年产权登记合法有效,后续分家文书未征得全部家庭成员同意,且无权变更已生效的物权登记,最终驳回原告诉请。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合法完成登记的不动产物权具有公示效力,受法律强制保护,不得随意变更。

2、家庭成员事后单方订立的分家协议,不能推翻早已生效、权属明确的不动产登记。

3、当事人主张物权归属,需提供充分有效证据,举证不足应承担败诉后果。

 

法条依据

1、《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经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产生物权变动效果。 2、《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合法建造房屋的事实行为,可依法设立物权。 3、《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主张,负有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