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母与继子女按份共有房产分割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再婚夫妻婚后共同建房,丈夫去世后,法院生效判决已确认房屋由继母、两名继子女按份共有。继母占八分之六份额,两名继子女各占八分之一份额。后续两名继子女拒不配合办理产权变更、也不同意处置房屋,导致共有关系无法继续维持。继母诉至法院,请求拍卖、变卖房产并按既定份额分配价款,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不动产经生效判决确认按份共有后,各共有人的份额受法律保护。
2、按份共有人无特殊约定时,可随时请求分割共有财产。
3、共有人拒不配合分割、阻碍财产处置的,法院可判决通过拍卖、变卖方式折价分割。
1、《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有不动产。 2、《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共有物难以实物分割的,可通过拍卖、变卖价款分割。 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无故拒不到庭,法院可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