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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对养父母购置房产是否仍享有继承权确认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上世纪九十年代,村民吴某夫妇将年幼的陈某接回家中抚养,双方虽未办理收养登记,但长期共同生活,形成稳定的抚养、教育关系。成年后,陈某外出工作,与吴某夫妇联系逐渐减少。后双方因家庭矛盾签订协议,约定解除原有抚养关系,双方互不承担赡养、扶养义务,此后多年未再共同生活。

吴某去世后遗留商品房一套,未订立遗嘱。陈某主张其长期由吴某夫妇抚养,应作为养子女参与法定继承。吴某亲生子女认为,双方身份关系已经解除,陈某已不再具有法定继承资格。

法院经审理认为,继承权以合法身份关系为基础。事实收养关系能否产生法律效力,应结合形成时间、当时法律规定及长期共同生活事实综合认定。本案中,即使双方曾形成事实收养关系,但之后已经解除抚养关系,且长期未继续履行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身份关系已经消灭。陈某据此请求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房屋,缺乏法律依据,法院最终驳回其诉讼请求。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继承权来源于合法、持续存在的身份关系。养子女依法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继承权,但前提是收养关系依法成立且未依法解除。

2.对于历史形成的事实收养关系,应结合形成年代、法律适用及双方长期共同生活情况综合判断,并非所有共同生活关系均当然产生继承权。

3.涉及收养关系变更或者解除时,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妥善处理财产安排。身份关系发生变化后,如仍希望特定人员取得遗产,可依法通过遗嘱、遗赠等方式进行处分,以避免继承纠纷。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