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份遗嘱变更继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父母先后立下两份内容不同的自书遗嘱,对同一套祖传房产的继承主体作出变更。子女因遗产归属、租金分配、房屋拆除重建、存款分割产生纠纷诉至法院。原告主张后立遗嘱系他人操控、无效,但无任何证据佐证。法院认定两份遗嘱均真实合法,以时间在后的最新遗嘱内容为准确定继承权利,同时结合旧遗嘱的赡养、居住、租金帮扶约定,判令继承人向其他子女支付租金、保留特定人员终身居住权。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被继承人有权依法变更、撤回此前所立遗嘱,内容冲突时,以最后订立的遗嘱为准。
2、主张遗嘱存在欺诈、胁迫、虚假情形的一方,需自行举证,举证不能承担败诉后果。
3、遗嘱可同时约定遗产归属、居住权、租金帮扶义务,继承人继承财产的同时需履行对应义务。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期,合法有效。 3、《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负有举证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