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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告登记失效后出卖人另行出售,前买受人主张优先取得房屋产权被驳回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2021年,刘某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一套商品房,并依法办理了商品房预告登记。后因刘某长期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购房款,双方亦未在约定期限内申请办理正式产权登记。此后,开发企业依据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并依法注销预告登记。

一年后,开发企业将涉案房屋出售给王某。王某支付全部购房款后办理了不动产权转移登记,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刘某得知后认为,自己系首位买受人,应当优先取得房屋产权,遂起诉请求确认王某取得房屋产权无效,并要求开发企业继续履行原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预告登记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债权实现,而非直接设立物权。预告登记已经依法失效后,其对后续处分行为不再具有排除效力。王某购买房屋时,产权登记状态正常,已支付合理对价并依法办理产权登记,其合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刘某要求确认王某产权无效,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预告登记能够限制处分权,但并非永久有效。预告登记依法失效或者被注销后,其物权期待利益亦随之消灭,原买受人不能继续据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2.商品房买受人在办理预告登记后,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办理产权登记等义务,避免因自身违约导致预告登记失效。

3.后续买受人在交易过程中,应认真核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情况。若登记信息不存在限制处分情形,依法完成登记后,其物权依法受到保护。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等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可以按照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但是,预告登记失效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