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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份共有人以附条件口头约定转让房产份额,继承人否认协议效力请求重新分割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吴某与其弟吴甲共同继承父母遗留房屋,双方依法登记为按份共有,各占二分之一产权。后因吴甲长期在外经商,双方口头约定由吴某支付80万元购买吴甲所持产权份额,但双方同时约定,待吴某筹足购房款后再正式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吴某先行支付30万元,余款一直未支付,产权亦未办理变更登记。

数年后,吴甲因病去世,其子吴乙依法继承吴甲名下产权份额。吴某认为双方此前已达成转让协议,应继续履行合同并办理过户;吴乙则认为父亲生前从未完成房屋份额转让,涉案份额已依法进入继承程序,请求重新确认产权份额。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虽曾就房屋份额转让进行协商,但付款条件尚未全部成就,剩余购房款一直未支付,产权登记亦未办理,双方并未完成房屋份额转让。吴甲死亡时,其享有的房屋份额仍属于个人合法财产,应依法作为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据此,法院驳回吴某要求继续履行口头协议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不动产转让合同依法成立后,并不当然发生物权变动效力。涉及附条件履行的口头约定,更应结合付款情况、合同履行程度及双方真实意思综合认定。

2.房屋产权变动实行登记生效主义。在合同尚未履行完毕、产权未依法变更前,原产权人死亡的,其产权份额原则上仍属于遗产范围。

3.共有人处分房屋份额时,应尽量签订书面协议,并明确付款方式、履行期限及违约责任,同时及时办理产权登记,避免因一方去世导致合同履行发生争议。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