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中有下落不明者,法院指定财产代管人后,判决按份额分割房产并提存相应价款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何某去世后遗留一套商品房,未留遗嘱,其配偶早年去世,第一顺序继承人为三个子女何甲、何乙、何丙。其中,何乙二十余年前外出后一直下落不明,家属虽多方寻找仍无任何消息,也未依法申请宣告死亡。何甲、何丙多次联系未果,希望出售房屋后分配价款,但因何乙始终未参与继承,房屋无法办理过户手续。
何甲、何丙遂向法院提起继承诉讼,请求依法分割房屋。法院依法公告寻找何乙未果后,为保障其合法权益,依法指定财产代管人参加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何乙虽下落不明,但其继承权依法受到保护。在无法实际分割房屋的情况下,法院综合房屋现状、市场价值及各方意见,判决房屋由何甲、何丙共同折价取得,并按照法定继承份额向何乙应得部分办理价款提存,由财产代管人代为管理,待何乙本人出现或依法宣告死亡后,再依法处理相应款项。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继承人下落不明,并不意味着其当然丧失继承权。人民法院在审理继承案件时,应依法保障失踪人员的合法财产权益,避免因其无法到庭而影响实体权利。
2.房屋属于不可分物时,法院通常结合案件实际采取折价补偿方式处理,并通过提存制度保障缺席继承人的合法利益,实现各方权益平衡。
3.家庭成员长期失联且符合条件的,可以依法申请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有助于依法处理继承、析产及产权登记等法律事务。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二条: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没有前述代管人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