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份遗嘱处分同一房产,后一份公证遗嘱因程序瑕疵被撤销,前份自书遗嘱效力认定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陈某生前拥有一套商品房。2018年,陈某亲笔书写遗嘱,明确将房屋由长女陈甲继承。2022年,陈某又前往公证机构办理公证遗嘱,将房屋改由次子陈乙继承。陈某去世后,陈甲申请继承登记,陈乙则提交公证遗嘱主张继承权。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涉案公证遗嘱在办理过程中存在严重程序瑕疵,遗嘱人并未亲自在遗嘱文本上签名确认,公证程序违反法定要求。陈甲据此请求确认公证遗嘱无效,并主张适用此前自书遗嘱。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民法典》取消了公证遗嘱优先效力规则,但后一份遗嘱只有依法成立并合法有效时,方能撤销前一份遗嘱。本案中,公证遗嘱因程序违法不发生法律效力,不能产生撤销前份遗嘱的法律后果。前份自书遗嘱符合法律规定,应认定有效。法院最终判决由陈甲依据自书遗嘱继承涉案房屋。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民法典》实施后,各种形式遗嘱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关键在于遗嘱是否合法有效,而非遗嘱形式本身。
2.后立遗嘱能够变更、撤销前立遗嘱的前提,是后一份遗嘱依法成立并具备法律效力。后一份遗嘱无效,并不会当然导致前份遗嘱失效。
3.订立遗嘱时,应严格遵守法定形式要件,尤其涉及公证遗嘱、自书遗嘱等不同形式时,更应确保程序合法,以避免继承阶段发生效力争议。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