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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生前以房产抵押借款未清偿,继承人放弃继承后,债权人起诉遗产管理人主张实现抵押权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许某生前因经营需要向银行借款300万元,并以其名下一套商品房办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许某尚未清偿全部债务即因病去世。许某的配偶及子女认为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遂依法作出放弃继承声明。

银行多次催收未果,遂以遗产管理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拍卖抵押房屋并就拍卖价款优先受偿。遗产管理人认为,全部继承人均已放弃继承,银行应另行向继承人主张债务,不应要求处分遗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继承人放弃继承,仅免除其以继承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承担清偿责任,并不导致被继承人生前设立的抵押权消灭。涉案房屋仍属于遗产范围,债权人依法享有抵押权,有权请求遗产管理人在遗产管理过程中协助实现抵押权。法院最终支持银行实现抵押权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继承人放弃继承,并不影响被继承人生前依法设立的担保物权。抵押权作为物权,依法具有优先受偿效力,不因继承关系变化而消灭。

2.遗产管理制度设立后,遗产管理人在遗产保管、清偿债务及协助实现担保物权等方面承担重要职责。债权人可以依法向遗产管理人主张相关权利。

3.对于继承人而言,放弃继承并不能使遗产脱离债务清偿程序。涉及设有抵押的房产时,应充分评估遗产状况及债务情况,依法作出是否继承的决定。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继承开始后,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等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