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挂户”户籍在册但未实际居住,无权分得宅基地腾退补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刘某一家长期居住于某村宅基地房屋内,涉案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在刘某名下。刘某之子刘甲成年后将户口迁至外地工作,其堂弟刘乙因办理入学手续需要,一直将户口挂靠在刘某户籍名下,但从未在涉案房屋居住,也未参与房屋建设、维修或家庭共同生活。数年后,当地实施城中村改造,涉案宅基地及房屋被依法征收,征收补偿协议明确区分房屋价值补偿和人口安置补偿。
刘乙认为自己户籍登记在该宅基地,应享有相应腾退补偿及安置利益,遂要求参与补偿分配。刘某一家认为刘乙仅属“空挂户”,从未实际居住生活,不应取得任何补偿。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宅基地征收补偿利益并非单纯依据户籍登记确定,而应结合是否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否长期实际居住、是否形成稳定生产生活关系以及当地补偿政策综合认定。刘乙虽户籍在册,但长期在外生活,从未实际居住涉案房屋,不符合补偿对象认定条件。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刘乙要求分配宅基地腾退补偿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户籍登记并非取得宅基地征收补偿的唯一依据。“空挂户”是否享有补偿权益,应结合实际居住情况、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及征收补偿政策综合判断。
2.房屋征收补偿具有明显的政策属性,不同补偿项目对应不同权利基础。涉及人口安置利益时,应重点审查是否形成长期稳定的生活居住关系,而不能仅以户籍登记作为分配标准。
3.征收过程中家庭成员之间应及时核实补偿对象及补偿标准,如对补偿资格存在异议,应在征收程序中依法提出,避免补偿完成后再发生分配纠纷。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