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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共有权持证人所持份额在继承中的析产规则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郑某与妻子黄某共同出资购买一套商品房,不动产权证载明双方按份共有,各占百分之五十产权。郑某去世后,其子郑甲认为整套房屋均应作为遗产继承,请求依法分割全部房屋;黄某则主张自己享有的产权份额并非遗产,仅郑某名下百分之五十份额属于遗产。

案件审理过程中,郑甲认为房屋一直由郑某负责出资购买,应当按照实际出资比例重新确认产权。黄某提交购房合同、不动产权证及登记资料,证明双方办理登记时已明确约定产权比例。

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动产权登记具有公示效力,双方已经依法登记为按份共有,且无证据证明登记存在错误,应以登记份额作为权利基础。郑某死亡后,仅其依法享有的百分之五十产权份额进入继承程序,黄某享有的产权份额不属于遗产。法院据此先确认共有份额,再依法对郑某遗产部分进行继承分割。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房屋存在共有关系时,应首先进行析产,明确被继承人生前实际享有的产权份额,再进入继承程序,这是处理共有房屋继承纠纷的重要步骤。

2.已依法办理按份共有登记的,不动产权登记记载通常作为确认产权份额的重要依据。当事人主张登记比例错误,应承担相应举证责任。

3.在继承案件中,将共有人个人财产误认为遗产,是实践中较为常见的争议。依法区分共有财产与遗产范围,有助于维护共有人及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