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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处分了与他人共有的房产份额,继承效力认定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孙某与弟弟孙乙共同继承父母遗留房屋,双方依法登记为按份共有,各占二分之一产权份额。数年后,孙某立下自书遗嘱,载明将“本人名下房屋全部由儿子孙甲继承”。孙某去世后,孙甲依据遗嘱申请办理全部房屋继承登记,孙乙提出异议,认为孙某无权处分其享有的共有份额。

双方协商未果,孙甲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依据遗嘱取得整套房屋所有权。法院经审理认为,遗嘱处分行为仅能及于遗嘱人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孙某虽然有权处分自己持有的二分之一房屋份额,但无权通过遗嘱处分孙乙所有的共有份额。因此,涉案遗嘱对孙某享有的产权份额发生继承效力,对孙乙享有的产权份额不产生法律效力。法院最终判决孙甲继承孙某名下二分之一产权份额,其余产权仍归孙乙所有。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遗嘱自由并非无限制处分权。遗嘱人只能处分依法属于自己的合法财产,对于他人享有的财产权利,即使在遗嘱中作出处分,也不发生法律效力。

2.房屋属于共有财产时,应先查明共有形式及各共有人所享有的产权份额,再判断遗嘱处分范围,避免将他人合法权益错误纳入继承范围。

3.订立遗嘱涉及共有房产时,应尽量准确表述处分对象及产权份额,必要时可附产权证明材料,有利于减少继承阶段的争议。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