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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死亡后房产拆迁,遗产形态转化后的继承范围认定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周某生前所有一套城镇住宅。2022年周某去世,未留遗嘱,其配偶已先于其死亡,留下两名子女周甲、周乙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因双方一直未办理继承手续,涉案房屋产权仍登记在周某名下。2023年,当地启动旧城改造,涉案房屋被依法征收,征收部门与全体继承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获得货币补偿款及安置房购买资格。

随后,周甲主张征收补偿属于政府给予的安置利益,应按照签约时家庭成员情况重新分配;周乙认为拆迁补偿本质上来源于被继承人生前房屋,应全部作为遗产依法继承。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涉案房屋在周某死亡时已成为遗产。房屋虽因征收灭失,但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利益及其他基于房屋取得的补偿权益,均系原有房屋价值的转化,并未改变遗产属性,应纳入遗产范围依法继承。法院最终判决双方按照法定继承份额分配征收补偿利益。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遗产范围应以被继承人死亡时实际享有的财产权利为基础确定。房屋被征收后,其物理形态虽然消失,但转化形成的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权益等,属于原遗产价值的延续,并不因征收而改变遗产性质。

2.判断拆迁补偿是否属于遗产,应结合补偿项目形成原因进行分析。针对房屋价值给予的补偿原则上属于遗产,而基于特定家庭成员身份产生的奖励、搬迁补助等,则应结合补偿政策具体认定权利归属。

3.房屋继承手续长期未办理,在征收过程中极易产生权属争议。继承人应尽早办理继承登记,既有利于保障自身权益,也能避免因遗产形态发生变化引发新的纠纷。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