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竞合下的房产分割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刘某去世后遗留住宅一套,其配偶早年去世,生前育有长子刘甲、次子刘乙。刘甲先于刘某死亡,留有一子刘丙;刘某去世后,刘乙尚未来得及办理继承手续便因病去世,其妻子及女儿主张继承刘乙应继承的房产份额。此后,刘丙与刘乙家属因房屋继承份额发生争议并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刘甲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其子刘丙依法发生代位继承;刘乙在刘某去世时已取得继承权,仅因遗产尚未分割即死亡,其依法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入其遗产,由刘乙的继承人发生转继承。据此,法院判决刘丙按照代位继承取得刘甲应继承份额,刘乙应继承部分由其配偶及女儿依法共同继承。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代位继承与转继承属于两项不同制度,适用前提并不相同。代位继承要求被代位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转继承则发生于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死亡的情形。
2.两项制度在同一继承案件中可能同时存在,法院应分别判断各继承人的死亡时间及继承权取得情况,再依法确定各自适用规则。
3.房屋作为遗产时,继承顺序及继承方式直接影响产权份额分配。发生多层继承关系时,应先明确每一层继承份额,再依法进行析产,避免因计算错误引发新的纠纷。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