戚某甲等诉陈某己、陈某庚共有物分割纠纷案(生效判决确权按份共有、单方申诉不中止审理、按份共有人随时分割权、共有租金按产权份额分配)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原、被告因法定继承纠纷,经前案生效判决确认系争房屋按份共有权属:七名原告、被告陈某己各享有十二分之一产权,被告陈某庚享有三分之一产权,并已完成不动产变更登记。案涉房屋长期由陈某己、陈某庚实际占有、对外出租,每月固定租金5000元,二被告收取租金后长期未向其他共有人分配收益。原告起诉请求分割共有房屋、按产权份额分配租金。被告抗辩前案继承判决存在错误、已向检察、法院部门申诉,主张本案应当中止审理;同时辩称房屋运维、维修、物业费均由己方承担,租金应抵扣成本,无需向原告分配。法院认定被告仅单方申诉、未启动合法审判监督中止程序,不中止本案审理;支持原告共有物分割及租金分配请求,判决房屋可变卖、拍卖分割,被告按份额补发对应租金收益。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生效裁判确认的物权份额具有既判力,单方申诉不中止后续关联案件审理。前案民事判决已生效并完成物权登记,当事人仅自行申诉、信访,无法院正式裁定再审、中止执行、中止审理文书的,不影响后案共有物分割案件继续审理。
2. 无禁止分割约定的按份共有人,享有法定随时分割请求权。共有人之间未书面约定房屋不得分割的,任意按份共有人可随时起诉请求分割共有不动产,不以其他共有人同意为前提。
3. 住宅类共有房屋不适宜实物分割的,采用拍卖、变卖折价分割方式。家庭共有住宅无法物理分割、实物分割会贬损房屋价值、破坏房屋使用功能的,法院判令双方协商出售,协商不成可司法拍卖、变卖,房款扣除税费后按各自产权份额分配。
4. 共有房屋租金属于物权孳息,由全体共有人按产权比例享有。共有物产生的租金收益属于法定孳息,归全体按份共有人按份共有,实际占有、收取租金的共有人,负有向其他共有人分配对应收益的法定义务。
5. 租金起算点以物权份额最终确定、生效公示之日为准。共有产权份额自继承判决生效、不动产登记完成之日正式固定,租金分割自此起算,不支持当事人主张的过早起算时间节点。
6. 被告单方主张运维费用抵扣租金,无充分证据不予采信。实际控制房屋一方主张物业费、维修费、装修成本抵扣租金,未提交有效付款凭证、合理对账依据的,其抵扣抗辩不成立。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303条(按份共有人分割请求权)、第304条(共有物分割方式、孳息按份分配规则);民事诉讼法关于裁判既判力、中止审理法定情形、举证责任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