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1诉王某某、周某2、周某3遗嘱继承纠纷案(旧存打印遗嘱适用民法典认定有效、打印遗嘱法定要件、多层亲属放弃继承、夫妻共有份额赠与合并过户)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周某与配偶王某某婚内取得案涉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被继承人周某于2014年2月24日订立**打印遗嘱**,明确案涉房屋由其子周某1单独继承,立遗嘱过程有完整录像、代书人及两名见证人在场见证、全体人员签字捺印并注明年月日。被继承人于2014年3月去世,遗产长期未分割。本案存在多层级亲属转继承关系,祖辈、旁系亲属继承人均出具书面声明+视频佐证,自愿放弃全部继承权;被继承人配偶王某某不仅放弃继承份额,还自愿将自身夫妻共有房屋份额无偿赠与原告周某1,其他兄弟姐妹亦全部同意由原告单独继承。仅有被告周某3未到庭应诉。法院适用民法典新规认定早年打印遗嘱合法有效,最终判决案涉房屋归原告周某1单独所有。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民法典可溯及适用评判旧法时期打印遗嘱效力。《民法典》施行前订立的打印遗嘱,若遗产在民法典施行后**尚未分割处理完毕**,应当适用《民法典》打印遗嘱生效规则认定效力,而非适用旧法遗嘱规则。
2. 打印遗嘱完整法定生效要件(核心裁判规则)。打印遗嘱合法有效必须同时满足: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见证人、代书人逐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订立过程有录像、证人证言等证据佐证真实意思表示,无欺诈、胁迫情形。
3. 多层级、旁系继承人书面+视频放弃继承,放弃行为合法有效。祖辈、旁系叔伯、代位继承人均以书面声明+视频形式自愿放弃继承,意思表示真实,属于合法处分自身民事权利,法院依法予以采信。
4. 配偶可同时放弃继承份额、赠与自有夫妻共有份额。被继承人配偶既可放弃法定继承所得遗产份额,亦可将自身享有的房屋夫妻共有份额无偿赠与继承人,两项处分行为合法有效,可合并实现房屋完整权属归单一继承人所有。
5. 被告缺席庭审视为放弃全部诉讼权利,自行承担不利后果。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法院可依据在案完整证据链缺席判决。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121条(继承开始时间)、第1122条(遗产范围)、第1123条(遗嘱继承优先)、第1124条(放弃继承规则)、第1136条(打印遗嘱生效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15条(打印遗嘱溯及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47条(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