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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等诉王某己法定继承纠纷案(不动产登记簿确权效力、无证据推翻登记变更无效、家庭协议无举证不采信、抚恤金丧葬费不属于遗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周某乙去世后,遗留系争房屋1%按份产权份额,无遗嘱,适用法定继承。案涉房屋历经多次权属变更,最终登记为王某丙50%、王某甲49%、周某乙1%按份共有。周某乙的配偶、五名子女为全部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享有均等继承权利。被告王某己主张早年存在家庭内部分割协议、房屋登记变更非母亲真实意思、母亲当时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要求重新划分大幅份额,但未提交任何有效证据佐证其主张。同时被告要求在继承案件中一并分割死者丧葬费、抚恤金,原告方不予同意。法院依据不动产登记公示效力,认定仅1%份额属于遗产,采纳当事人一致认可的房屋市值,判决该小幅份额归原告王某甲取得,由王某甲向其余全部继承人均等支付对应折价款,同时明确丧葬费、抚恤金不在遗产范围内,本案不予处理。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不动产物权以不动产登记簿登记为准,具有公示公信效力。无充分相反证据推翻不动产登记变更行为、无法证明登记存在欺诈、胁迫或权利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必须以**最终登记的产权份额**作为遗产分割的唯一依据,当事人单方主张实际份额与登记不符不予采信。

2. 主张存在家庭内部分割协议但无证据佐证的,承担举证不能后果。当事人自述存在口头或书面家庭分家、分割协议,但未提交协议文本、录音、证人证言等任何有效证据,且后续产权变更行为与自述协议内容相悖的,法院对该抗辩主张不予支持。

3. 主张权利人变更登记时无民事行为能力,需举证证明,否则不予采信。当事人质疑不动产变更登记并非权利人真实意思、主张老人神志不清、被他人操控处分财产,**无司法鉴定、病历、监护文书等实质证据**的,抗辩不成立。

4. 小额遗产份额可采用一人取得产权、全员折价补偿分割方式。针对占比极小的遗产份额,为兼顾物尽其用、降低过户成本、避免产权细碎分割,法院可判决由单一继承人取得完整份额,向其他法定继承人支付均等折价款。

5. 丧葬费、抚恤金不属于遗产范围,继承案件中可不予处理。死亡抚恤金、丧葬补助金是发放给家属的专项补偿,并非死者生前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不属于遗产;且双方未达成一并处理合意的,继承案件中不予分割,当事人可另案主张。

6. 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无遗嘱、无赡养付出差异、无特殊困难情形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对小额遗产份额均等享有继承权、均分折价款。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214条、第216条(不动产登记公示公信效力)、第1122条(遗产范围界定)、第1123条(法定继承优先适用)、第1130条(法定继承人均分原则);《民事诉讼法》第67条、民诉法解释第90条(谁主张谁举证、举证不能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