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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某某物业公司诉黄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业主委员会合同对全体业主有效、欠费据实核算、缺席判决规则、调低违约金为资金占用利息)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物业公司与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服务期限、物业费、电梯费、公摊电费收费标准及逾期交费违约金条款,合同合法有效且对全体小区业主具有约束力。原告依约为案涉小区提供完整物业服务,包含设施维保、日常运维、公摊能耗管理等。被告黄某某作为案涉房屋彼时登记业主,拖欠202012月至20221月共计14个月物业相关费用,经书面催收、图片催告后仍拒不缴纳。原告起诉主张欠费及逾期违约责任,审理中主动调低诉讼标的金额,并自愿按照年利率3.65%主张资金占用损失(低于合同约定每日千分之三高额违约金)。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并支持原告全部诉求。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全体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法成立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署的物业服务合同,无需业主单独签字,效力及于小区全体业主,业主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标准足额交纳各项物业费用。

2. 物业公司完整举证物业服务存续、运维事实,业主应当付费。物业公司提交服务合同、维保合同、工资表、公摊电费明细、催收记录、居委会证明等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其持续、合规提供物业服务的,业主不能拒付物业费。

3. 物业费、电梯费、公摊电费按合同标准+房屋面积据实核算。包干制物业费按建筑面积按月计算,电梯费按楼层梯度标准按户收取,公摊电费据实分摊,法院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行业标准核定欠费金额。

4. 原告主动调低违约金、按合理年利率主张资金占用损失,法院予以支持。原合同约定日千分之三违约金标准过高,原告主动调整为年利率3.65%资金占用利息,属于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标准合理、未超出法定上限,法院予以全额采纳。

5. 被告缺席庭审视为放弃抗辩、举证、质证权利,法院可缺席判决。欠费业主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法院依据原告有效证据链依法裁判。

6. 小额物业纠纷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标的金额符合小额诉讼标准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适用简易小额程序,判决终审生效、高效定纷止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937条(物业服务合同定义与效力)、第944条(业主付费义务与违约责任);《民事诉讼法》第67条(举证责任)、第147条(缺席判决)、第165条(小额诉讼一审终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