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甲诉张某乙共有物分割纠纷案(按份共有房产可随时请求分割、多数份额权利人取得房屋所有权、司法评估确定折价补偿款、缺席审理后果)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案涉房屋经生效判决确认为王某90%、张某乙10%按份共有。王某去世后,依据有效遗嘱及继承判决,王某名下90%房屋份额由原告张某甲继承,最终形成张某甲享有90%份额、被告张某乙享有10%份额的按份共有状态。双方未约定禁止分割房屋,因无法协商共有事宜,张某甲起诉请求取得房屋完整所有权、折价收购张某乙10%份额。法院依法委托司法评估确定房屋总市值43.77万元,对应10%份额价值43770元。被告张某乙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支持原告共有物分割诉求,判决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支付对应份额折价款。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无禁止分割约定的按份共有人,可随时请求分割共有不动产。按份共有财产未约定不得分割的,按份共有人依法享有随时分割请求权,无需特殊理由,可诉请法院分割共有房产。
2. 房屋不可分或分割会减损价值的,适用折价补偿分割方式。住宅房屋为整体不可分割标的物,实物分割会严重贬损房屋价值、影响使用功能,法院优先支持**多数份额权利人取得完整产权、向少数份额权利人折价补偿**的分割方案。
3. 司法评估报告是确定房屋折价补偿款的合法依据。法院依法委托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房产价值评估报告,程序合法、依据充分,可直接作为核算共有份额补偿价款的裁判依据,不以当事人单方主张金额为准。
4. 继承、生效裁判文书可直接发生物权变动效力。继承人自继承开始时取得物权,过往生效确权、继承判决可直接变更房屋权属份额,无需重新确权,可直接作为共有分割的基础依据。
5. 被告缺席庭审视为放弃抗辩质证权利,承担不利诉讼后果。共有人经法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应诉,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法院可依据原告举证及查明事实缺席判决。
6. 诉讼费、评估费按责任及分割结果合理分担。共有物分割纠纷产生的案件受理费、司法评估费、公告费,由双方当事人根据案情、过错及受益情况公平分担。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229条、第230条(裁判文书、继承的物权变动效力)、第298条(按份共有权属)、第303条(按份共有人分割请求权)、第304条(共有物折价分割规则);《民事诉讼法》第147条(缺席判决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