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甲诉蒋某乙等继承纠纷案(多层级转继承、全员书面+视频放弃继承有效、曾用名与现名同一认定、缺席判决规则)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蒋某壬、黄某夫妻先后去世,遗留案涉拆迁安置房屋,二人育有三子三女。因多名子女(第一代继承人)相继在父母去世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引发**多层级转继承**,衍生出孙辈、外孙辈、女婿、儿媳等数十名转继承权利人。全部继承人分别以书面声明+视频留存方式,自愿、明确放弃案涉房屋继承权,仅剩余小女蒋某甲主张继承案涉房屋。部分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法院结合完整亲属关系证明、死亡证明、拆迁安置材料及合法有效的放弃继承证据,依法判决案涉房屋由原告单独继承,全体放弃继承的被告配合办理过户。同时法院采信村委会证明,确认拆迁材料中“蒋某癸”与被继承人“蒋某壬”为同一人,厘清权属主体。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依法发生转继承。本案多名子女在父母过世后、遗产未分割前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自动转移给其自身的法定继承人(配偶、子女),形成多层级、大范围转继承,所有转继承权利人均属合法继承主体。
2. 继承人书面+视频双重方式放弃继承,放弃行为合法有效。继承人以书面放弃声明结合视频录像留存的方式,自愿放弃遗产继承,系权利人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意思表示真实、形式完备,无胁迫、欺诈情形,法院依法予以全部采信。
3. 所有其他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剩余唯一继承人取得完整遗产所有权。在全部转继承人、法定继承人均明确放弃继承的前提下,仅剩一名继承人主张继承,该继承人依法取得遗产全部产权,其他继承人负有协助过户义务。
4. 基层自治组织证明可认定曾用名与现名身份同一性。拆迁协议、缴费单据所载曾用名与户籍现名不一致的,村委会出具专属证明、结合亲属关系档案,可直接认定为同一被继承人, fix 产权登记主体瑕疵。
5. 被告无正当理由缺席庭审,视为放弃抗辩质证权利。部分继承人经法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不影响案件审理,法院可依据在案有效证据缺席裁判。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121条(继承开始时间)、第1122条(遗产范围)、第1123条(法定继承适用)、第1124条(放弃继承规则)、第1127条(法定继承人顺序)、第1152条(转继承规则);《民事诉讼法》第147条(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