仉某甲与仉某乙、袁某甲等法定继承纠纷案(非正式手写材料不构成有效遗嘱、同住赡养、经济困难、装修投入不必然多分遗产、仅确权不判实物分割)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夫妻先后去世,遗留一套夫妻共同房产,无有效遗嘱,子女五人为适格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被告仉某乙长期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照料老人,自身经济条件较差、身体多病,且对案涉房屋进行装修投入,同时提交一份无签名、无日期、形式残缺的老人手写字条,主张构成遗嘱并据此多分遗产,同时请求法院判归其取得房屋产权、向其他继承人折价补偿。其余继承人均要求依法定份额分割。法院认定涉案手写材料不具备遗嘱法定要件,同时被告主张的多分事由无充分依据,最终判决五名继承人均分房屋份额,因各方分割方案争议较大,仅作份额确权、不予实体分割房屋。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无落款签名、无立遗嘱日期的残缺手写材料,不构成有效自书遗嘱。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缺一不可。仅有内容表述、无签名无日期的字条,存在重大形式瑕疵,无法确认真实订立状态,不能认定为合法有效遗嘱,案件按法定继承处理。
2. 单纯共同居住、日常照料、经济困难、房屋装修投入,不当然享有多分遗产权利。《民法典》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而非应当多分。在无显著重大扶养付出、其他继承人亦无遗弃虐待情形下,仅凭同住、一般照料、自身经济困难、小额装修支出,不足以突破法定均分原则,法院不予支持多分诉求。
3. 法定继承无特殊情形,第一顺位继承人份额均等。五位子女均为合法第一顺序继承人,无法律规定的少分、多分、丧失继承权事由,遗产由全体继承人均等分割。
4. 继承人对分割方式、房屋归属、折价方案争议巨大的,法院仅确权、不实物分割。遗产分割需以继承人达成基本合作为前提,各方无法就房屋归谁、作价标准、补偿金额形成一致意见,且房屋结构特殊、关联相邻房屋,强行分割易滋生后续纠纷,法院仅判决确认各自产权份额,实物分割可另行起诉处理。
5. 部分被告缺席庭审,视为放弃质证抗辩权利,法院可依法缺席裁判。继承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案件审理及法院依法确权分割遗产份额。
【核心法条】
《民法典》第1123条(遗嘱优先、法定继承兜底)、第1127条(第一顺序继承人范围)、第1130条(遗产均分与酌情多分规则)、第1134条(自书遗嘱法定形式要件);《民事诉讼法》第147条(缺席判决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