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以房养老协议效力认定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王某夫妇年逾八旬,名下有一套自住商品房,二人因年事已高且子女长期在外工作,生活照料存在困难。2021年,王某夫妇与侄子刘某签订《养老及房屋处置协议》,约定由刘某负责二人的日常照料、医疗陪护及身后安葬事宜,王某夫妇去世后,涉案房屋归刘某所有。协议签订后,刘某长期照顾两位老人,为其支付部分医疗费用并共同生活。
2025年,王某去世。次年,王某之妻亦去世。王某夫妇的两名子女认为,该协议实质上属于处分遗产的行为,应当符合遗嘱形式要求,而双方仅签订普通协议,故协议无效,请求依法按照法定继承分割房屋。刘某则认为,双方签订的是附有扶养义务的协议,其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主要照料义务,应依法取得涉案房屋。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依法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遗赠扶养协议兼具身份关系与财产处分双重属性,只要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依法成立并生效。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本案中,刘某持续多年履行扶养义务,有医疗缴费记录、护理记录、邻居证言等证据予以佐证,协议约定内容合法有效,应依法按照协议处理涉案房屋。法院最终判决确认遗赠扶养协议有效,由刘某取得涉案房屋产权。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遗赠扶养协议是《民法典》明确规定的财产处分方式,其法律效力高于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只要扶养人依法履行协议约定的扶养义务,即有权依据协议取得相应财产。
2.实践中,遗赠扶养协议与普通赡养承诺、口头约定存在明显区别。协议应当对扶养内容、财产范围、履行期限及违约责任作出明确约定,才能最大程度减少继承争议。
3.老年人在选择以房养老方式时,应结合自身家庭情况签订规范的书面协议,并妥善保存扶养履行情况的相关证据。必要时可以通过律师见证或者公证方式固定证据,提高协议的稳定性和可执行性。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