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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诉黄某1、黄某2法定继承纠纷案(婚内单方登记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外籍继承人法定继承、部分份额折价并购、涉外当事人上诉期不同)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黄某3与原告叶某为夫妻关系,婚内取得系争房屋并单独登记在黄某3名下,无特殊产权约定。黄某3去世后未留有遗嘱,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叶某、两名女儿黄某1、黄某2(二人均为加拿大籍)。房屋经司法评估总价525万元。各方确认继承份额:房屋先分出1/2为配偶叶某个人财产,剩余1/2作为遗产由三位继承人均分,最终叶某占2/3、黄某1与黄某2各占1/6份额。庭审中,黄某2同意将其1/6份额折价转让给叶某,由叶某支付对应折价款875000元;黄某1同意保留共有份额。法院据此判决份额调整及折价补偿方案。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婚内取得、单方登记房产,无特殊约定仍属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存续期间购置的房屋,即便产权仅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未订立财产约定的,依法推定为夫妻共同共有,双方各享有50%产权份额。

2. 遗产分割先行析出配偶财产份额,剩余部分再法定继承。夫妻共同房产一方死亡的,需先剥离存活配偶固有一半份额,剩余一半属于被继承人遗产,由全体第一顺序继承人法定均分。

3. 外籍子女不丧失中国境内遗产法定继承资格。继承人取得外国国籍,不影响其基于血亲关系享有的法定继承权,依然可依法继承国内房产份额。

4. 部分继承人合意折价转让份额,法院可支持局部并购分割。多名按份继承人中,部分继承人同意将自有份额转让给其他继承人、对价清晰无争议的,法院可直接判决折价并购,变更最终共有份额结构。

5. 国内当事人与涉外当事人适用不同上诉期限。国内当事人上诉期为15日,在境外居住的外籍当事人上诉期为30日,适用涉外民事诉讼期限规则。

6. 被告缺席庭审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法院可依法缺席判决。外籍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不影响案件审理及继承分割裁判。

核心法条

《民法典》第1123条(法定继承优先适用)、第1127条(第一顺序继承人)、第1130条(继承均分原则)、第1153条(夫妻共同财产遗产析出规则);《民事诉讼法》涉外上诉期限、缺席判决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