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甲诉沈某乙、吴某甲等民间借贷纠纷案(夫妻购房借款属夫妻共同债务、遗产继承人按继承比例承担债务、无扶养关系继子女不承担遗产债务)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一、基本案情
沈某乙与已故吴某丁婚内共同购置房产,为支付房屋尾款,沈某乙以个人名义向其兄长沈某甲现金借款5万元,出具借条、收条,款项实际用于夫妻共同房产购房支出。后吴某丁去世,其继承人因遗产分割产生纠纷,原告起诉要求全体家庭成员偿还借款。经查,案涉借款虽由沈某乙单方出具手续、未告知病重配偶吴某丁,但款项实际用于夫妻共同房产购置,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生效继承判决确认:吴某丁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沈某乙、父亲吴某乙、亲生子吴某甲,三人均等继承遗产;继女蒋某甲与吴某丁未形成扶养关系,不属法定继承人。法院最终判令三位法定继承人按照遗产继承比例分摊5万元夫妻共同债务,无扶养关系继子女不承担还款责任。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单方举债用于夫妻共同购房,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款项实际用于购置婚内共同房产、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开支,即便另一方不知情、未签字确认,仍依法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2. 现金借款可结合取款记录、资金缺口、付款事实综合认定交付成立。原告提交多笔银行取现记录、被告购房尾款现金支付缺口、被告自认收款及资金用途,达到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标准,足以认定现金借款真实交付、实际发生,亲属间借款不直接推定为虚假诉讼。
3. 夫妻遗留共同债务,由遗产继承人按继承份额比例分摊清偿。夫妻一方死亡后,共同债务不因一方去世而消灭,在遗产继承分割后,由取得遗产的法定继承人,按照各自继承遗产比例,对应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4. 无扶养关系继子女,不承担被继承人遗产债务。继子女未与被继承人形成长期稳定扶养关系,不具备法定继承人身份,即便对死者有日常照料、可酌情分得少量遗产,也无需承担被继承人生前债务。
5. 过往售房结余资金不能否定后续真实借款需求。多年前的售房款项与数年后的购房尾款支出间隔时间久、资金已消耗流转,不能据此推定当事人无需借款、虚构债务。
【核心法条】
《民法典》第667条、第675条(民间借贷关系与还款义务)、第1064条(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第1159条、第1161条、第1163条(遗产继承人限定清偿、按份承担遗产债务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