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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诉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名为买卖实为赠与、阴阳过户避税、长期未主张房款否定买卖真实意思、案由自述自认效力)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母子双方2014年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形式上以50万元价款将母亲名下房屋过户至儿子名下,但合同对付款期限、交付、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全部空白。房屋过户后十余年间,母亲从未主张过购房款。结合早年公证遗嘱明确房屋实际由儿子出资、归儿子所有,且母亲曾在前序诉讼中自行以赠与合同纠纷起诉要求撤销赠与,法院综合全案事实,认定双方签署买卖合同仅为**避税过户的通谋虚伪表示**,真实法律关系为赠与,并非买卖关系,最终驳回原告索要购房款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通谋虚伪名为买卖、实为赠与,按真实法律关系认定效力。亲属之间仅为规避税费、简化过户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无真实对价支付意图、无真实买卖合意的,属于典型通谋虚伪行为,买卖合同无效,双方真实关系按赠与认定。

2. 合同关键条款空白、长期不催款、不符合正常交易常理。真实二手房买卖必然约定付款时间、违约责任、过户交付等核心条款,且出卖人不可能十余年不追索大额房款。本案合同要素缺失、长期怠于主张债权,足以反向证明不存在真实买卖。

3. 当事人在先诉讼自述案由与事实,构成有效自认。原告此前自行以赠与合同纠纷立案、诉状明确记载案涉房屋为赠与、请求撤销赠与,属于对双方真实法律关系的自认,在后买卖合同诉讼中难以反言推翻。

4. 历史公证遗嘱、出资事实可以佐证真实权属与合意。早年公证遗嘱明确记载房屋实际由儿子出资、归儿子所有,与被告抗辩赠与过户、走买卖形式避税高度吻合,形成完整证据链。

5. 赡养纠纷、赠与附义务争议,不改变基础法律关系性质。即便母亲认为儿子未尽赡养义务、违背赠与初衷,属于**赠与合同附义务的后续违约/撤销纠纷**,不能将已经完成的赠与过户逆向变更为买卖合同关系,当事人可另案主张赠与相关权利。

核心法条

《民法典》第146条(通谋虚伪表示无效、以真实意思确定法律关系)、第469条(合同成立与真实合意认定)、第509条(诚实信用履行原则);《民事诉讼法》第67条(谁主张谁举证、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