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家协议与遗嘱内容冲突时的优先适用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周某夫妻生前育有三名子女。2017年,全家签订《分家协议》,约定老宅归长子所有,由长子负责赡养父母至终老,其余子女不再主张房屋权益。协议签订后,长子一直实际居住并履行赡养义务。2023年,父亲去世。母亲随后订立遗嘱,载明涉案房屋由小儿子继承。母亲去世后,长子依据分家协议主张房屋归自己所有,小儿子则依据遗嘱请求继承房屋,双方发生纠纷。
法院审理认为,分家协议与遗嘱均属于处分财产的重要法律行为,但二者适用前提并不相同。分家协议属于家庭成员之间达成的民事合同,如果协议内容合法有效,并已实际履行,相应财产权益已经发生变动,则被处分的财产原则上已不再属于遗嘱处分范围。经查,涉案分家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签订后长子长期占有房屋并持续履行赡养义务,其他家庭成员亦未提出异议,协议已经实际履行。母亲后续遗嘱处分房屋时,对已依据分家协议处分的权益无权再次处分。法院最终认定分家协议合法有效,遗嘱涉及该房屋部分不发生法律效力。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分家协议与遗嘱发生冲突时,并非当然适用遗嘱优先原则。关键在于分家协议是否已经合法成立并实际履行,以及被继承人在立遗嘱时是否仍享有相应财产权利。
2.家庭成员签订分家协议后,应尽可能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或者保留实际履行证据,如房屋交付、长期居住、赡养事实等,这些证据对于确认协议效力具有重要意义。
3.老人在重新处分家庭财产前,应充分了解此前签订协议的法律后果,避免因重复处分同一财产引发继承纠纷。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遗嘱应当体现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违反法律规定的遗嘱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