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甲等与高某丙、高某丁法定继承纠纷案(无产权证回迁房可继承、当事人自认房屋价值、一方取得房屋对价补偿其他继承人)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夫妻先后去世,育有四子(高某甲、高某乙、高某丙、高某丁),为全部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父母遗留一套**未办理不动产权证的回迁安置房**,由高某丙实际占有,各方无法协商分割。庭审中多数继承人自认房屋价值5万元,被告高某丙不认可价值但逾期未申请司法鉴定、未缴费,视为放弃异议。原告高某甲主张由其取得房屋权益,向其他继承人折价补偿,法院予以支持。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未办证回迁安置房屋权益属于合法可继承遗产。虽无不动产权证书,但被继承人生前通过产权调换、回迁安置取得的房屋合同权益、财产利益,属于个人合法财产,依法可以继承分割。
2. 当事人自认财产价值、对方不申请鉴定的,以自认金额作为分割依据。部分继承人对房屋价值提出异议,但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提交鉴定申请、缴纳鉴定费,视为放弃抗辩,法院采信各方一致认可的房屋价值。
3. 法定继承无特殊情形,继承人份额均等。四子女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无少分、多分法定事由,房屋价值由四人均分。
4. 遗产可采取“一方取得权属、金钱补差”方式分割。针对唯一共有房产,法院准许由单一继承人继受全部房屋合同权利义务,由取得方按照均等份额向其余继承人支付对应折价补偿款。
5. 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裁判。部分继承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不影响案件审理及遗产依法分割。
【核心法条】
《民法典》第1122条(遗产范围)、第1130条(继承均分原则)、第1156条(遗产分割方式);《民事诉讼法》关于举证责任、司法鉴定逾期视为放弃、缺席判决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