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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甲诉袁某共有物分割纠纷案(继承确权形成按份共有、无禁分约定可随时分割、大额份额方折价取得全款产权、鉴定费诉讼费按份额分摊、公告缺席判决)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此前继承纠纷生效判决确认:原、被告对涉案房屋形成按份共有,孙某甲占98.15%份额、袁某占1.85%份额。双方无不得分割共有房屋的约定,孙某甲无法联系袁某协商处置房产,起诉请求分割共有房屋。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确认房屋总价112万元。被告袁某经法院公告送达未到庭应诉,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由绝对多数份额权利人取得房屋完整产权,按小额份额比例折价补偿对方,鉴定费、诉讼费、公告费均按产权份额比例分摊抵扣。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按份共有人无禁止分割约定,享有随时分割请求权。继承判决固定按份共有份额后,只要无书面约定不得分割,任意按份共有人均可起诉请求司法分割,无需对方同意。

2. 成套住宅不可分,优先采用大额份额方获产权+折价补偿模式。住宅为整体不可分标的物,物理分割会贬损价值,法院优先判令占绝对多数份额一方取得完整所有权,向小额共有人支付对应比例折价款。

3. 司法鉴定价格为法定分割计价依据。双方对房屋价值无法达成一致的,法院委托的司法评估价格,作为折价补偿的唯一合法计算标准。

4. 诉讼合理费用、鉴定费按共有份额比例分摊。为查明财产价值产生的鉴定费、案件受理费,遵循权责对等原则,由全体共有人按照各自产权份额比例承担,可与折价款相互抵扣结算。

5. 公告送达缺席庭审,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法院可缺席判决。被告经合法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质证、抗辩权利,法院依据查明事实及生效判决确权内容依法裁判。

核心法条

《民法典》第298条(按份共有)、第303条(按份共有人分割权)、第304条(共有物折价分割规则);《民事诉讼法》第147条(缺席判决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