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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林某诉曲某、邵某排除妨害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二原告通过继承取得农村宅基地房屋按份共有产权,系合法物权人。被告在案涉房屋通往外部街道的唯一公用通道处搭建大门并上锁,导致原告无法正常通行、使用自有房屋,构成通行妨害。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强制拆除大门**。诉讼中,被告主动提出交付大门钥匙、完全开放通行,足以消除妨害,但原告拒绝接受钥匙,坚持要求拆除大门。法院认定妨害已可通过温和方式消除,原告诉请拆除属于过度主张,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合法取得的房屋物权及相邻通行权受法律保护。权利人通过继承取得不动产产权,依法享有对房屋占有、使用、通行的完整物权,他人设置障碍封锁唯一通道,构成物权妨害。

2. 排除妨害遵循必要、最小损害原则。排除妨害责任的核心是**消除妨害状态、恢复正常使用**,而非无条件拆除构筑物。能够通过交付钥匙、开放通行等低成本方式彻底消除妨碍的,无需拆除设施。

3. 权利人过度维权、拒绝合理补救方案的,诉请不予支持。被告已主动采取可行措施消除通行障碍,妨害状态可完全消灭,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坚持拆除诉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属于扩大损失、过度主张权利,法院不予支持。

4. 简单通道通行纠纷不扩大审理其他权属争议。双方存在的房屋买卖、权属纠纷属于另一法律关系,不在本案排除妨害纠纷审理范围内,本案仅审查通行妨害是否消除。

5. 被告缺席庭审不影响法院依据查明事实裁判。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法院结合在案证据及当事人履行补救行为,依法作出裁判。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236条(排除妨害请求权)、第240条(所有权人基本权利);民事诉讼法关于举证责任、缺席判决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