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戢某诉十堰某乙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戢某名下登记有案涉商业房产,主张被告十堰某乙有限公司长期承租案涉房屋,拖欠20209月至20257月租金及资金占用费,并要求公司三名未实缴出资股东承担清偿责任。经查,案涉大部分房产源自案外人方某甲、周某早年签订的合法有效的《认购房屋协议书》,历经多级法院裁判确认协议有效,案外人亲属合法占有、使用房屋多年,系房产实际权益人,依法享有对应租金收益。仅剩余16.98平方米房产归原告戢某合法收益。法院据实核定有效租赁面积,扣减已付租金后确认欠付租金金额,同时判令未实缴出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合法有效的历史购房协议效力优先,实际权利人享有租金收益权。不动产登记仅为公示方式,若案外人早已通过合法有效的购房协议取得房屋实质权益、长期合法占有使用,即便产权登记在他人名下,房屋租金收益也应归实际权利人所有,登记产权人无权主张该部分租金。

2. 租金收益按合法权属面积据实核定,不唯登记面积全额支持。原告主张全部登记面积租金,但大部分面积已有合法实际权利人,法院仅支持原告自有合法权属部分面积的租金诉求,超额部分依法驳回。

3. 无明确付款期限的租金欠款,资金占用费自起诉之日起算。双方未书面约定租金支付时间及逾期违约责任的,逾期资金占用利息不再溯及租赁起始日,统一从权利人起诉主张权利之日起,按合理年利率标准计算。

4. 公司无财产清偿债务时,未实缴出资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认可未实际履行出资义务,在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租金债务时,股东需在各自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5. 超额诉讼请求自行承担诉讼费用。原告诉请金额远超法院核定的合法欠款金额,大部分诉求未被支持,对应诉讼费由原告自行负担。

核心法条

《民法典》第502条、第509条、第577条、第703条(合同效力、履约义务、违约责任、租赁合同定义);《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未实缴出资股东补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