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份共有房产过户协助义务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此前生效判决确认涉案房产由五名继承人各占五分之一按份共有。部分继承人申请办理产权过户时,另一共有人拒绝配合过户,提出祖辈口头赠与、家庭赡养不均等理由拒办手续。法院认定,共有权人基于诚信原则负有协助过户的法定义务,个人异议不能阻却产权登记办理,判决被告限期配合完成房产变更登记。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生效判决确定的物权份额具有强制约束力,全体共有人必须遵守履行。
2、不动产按份共有人,负有互相配合办理产权登记的协助义务。
3、家庭纠纷、历史争议不能对抗法定过户义务,不得阻碍物权公示办理。
1、《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2、《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八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不动产按照份额享有所有权、负有配合义务。 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缺席可依法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