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生活多分遗产法定继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涉案房屋为被继承人与被告婚后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各占 50% 份额。被继承人无遗嘱,应由配偶、儿子法定继承。被告长期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承担主要照料义务,法院据此酌情多分遗产,最终判决儿子继承1/5 份额、被告继承4/5 份额,双方按份共有房屋。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夫妻婚内取得房产默认均等共有,出资贡献不改变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属性。
2、法定继承中,长期共同生活、尽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依法可以多分。
3、继承纠纷中,无房一方可主张按份共有,法院一般不强制折价分割。
1、原《继承法》第五条:无遗嘱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2、原《继承法》第十三条:对被继承人尽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多分遗产。 3、原《继承法》第二十六条:夫妻共同财产,先析出配偶一半份额后再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