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放弃抗辩房屋归一方继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原、被告系母子。涉案回迁房屋来源于父母婚内共同平房拆迁置换,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父亲去世后,房产发生法定继承,由母亲、儿子共同继承。庭审中儿子完全认可原告诉请、放弃继承抗辩,法院直接判决涉案房屋由母亲单独继承所有。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婚内房产拆迁置换所得房屋,性质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法定继承中,继承人可自愿认可、放弃相应继承份额。
3、当事人自认案件事实、无争议的,法院可直接依当事人意愿判决。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配偶、子女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2、《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事实清楚、当事人无争议,法院可依法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