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同居购房按出资分割共有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原、被告恋爱同居期间,因原告限购,先后借名购置、置换两套房屋,最终涉案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分手后原告主张按出资分割房产,被告抗辩款项属于赠与。法院结合转账流水、房屋置换脉络、聊天记录,认定双方存在共同购房合意,不构成赠与。双方无家庭关系,房产按按份共有处理,结合资金出资、贷款偿还、购房资格等综合因素,酌情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房屋折价款 180 万元。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恋爱同居共同购房,无明确赠与约定的,不直接认定为赠与,应按出资认定按份共有。
2、借名买房、单方登记不改变双方共同出资共有的真实权属关系。
3、分割同居共有房产,法院会综合资金出资、还贷贡献、资格贡献、公平原则酌情裁判。
1、《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有财产。 2、《民法典》第三百零九条:按份共有份额,无约定的按照出资额确定。 3、《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共有物分割按照公平原则处理,可折价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