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弟遗产分割协议有效继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原、被告为姐弟,系父母唯一法定继承人。父母去世后,双方自愿签订遗产分割协议,约定案涉安置房全部由姐姐继承、弟弟放弃继承权益。后弟弟拒不配合办理过户,姐姐诉至法院。被告经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缺席庭审,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法院认定涉案遗产分割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判决房屋由原告单独继承,被告限期协助过户。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继承人之间自愿签订的遗产分割协议合法有效,对全体继承人具有约束力。
2、继承人书面放弃继承的,不得事后反悔、恶意阻扰过户。
3、被告缺席庭审视为放弃质证、答辩权利,法院可依据有效证据直接裁判。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有分割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遗产。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人可以自愿放弃继承遗产。 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缺席,法院可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