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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权益优先抵押权排除抵押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梳理

原告通过继承、赠与取得原有被拆迁房屋产权,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选定特定回迁安置房,实际长期入住使用。开发商事后将包含该回迁房的在建工程整体抵押给资产管理公司。原告诉请涂销抵押、办理房产证。法院认定:拆迁安置权益具有物权优先效力,优先于抵押权;抵押登记晚于回迁房选定时间,且抵押范围实际不含回迁安置房,判决被告注销抵押、协助原告办理产权登记。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产权调换式拆迁安置权益优先于抵押权,属于法律特殊保护的生存性、公益性物权期待权。

2、回迁房一经选定、特定化,即专属被拆迁人,开发商无权擅自抵押处分。

3、资方接受在建工程抵押未尽审慎核查义务,应当承担抵押无法实现的风险后果。

 

法条依据

1、《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征收拆迁应当保障被征收人居住权益。 2、原《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法释〔2003〕7 号)第七条:被拆迁人对特定安置房享有优先取得权。 3、《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旧法行为适用当时有效司法解释裁判。